一、 国税发「2010」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通知明确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主要内容如下:(于2010年2月20日起生效。
1) 本通知适用于除代表处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
2) 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3) 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3-1)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X 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3-2)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 = 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X 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3-3)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 = 经费支出总额/(1-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营业税税率)X 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4) 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标准:
4-1)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 ~ 30%;
4-2)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 ~ 50%; 4-3) 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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