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工商外企字「2010」4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主要内容如下:
1) 各地工商登记部门要严格执行境外法律文书公证认证制度,加强对代表机构登记申请材料的审查。成立代表机构、代表机构变更名称时,应当提交隶属企业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开业证明、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并经该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地区使领馆公证认证。
2) 各地工商登记部门对申请成立代表机构和申请代表机构延期统一颁发有效期限为一年的登记证。对已颁发的有效期限超过一年的登记证,应当在代表机构办理变更或者延期登记时进行换发;
3) 代表机构的代表人数应当与其开展的业务活动相适应,代表机构代表(含首席代表)人数一般不的超过4人。对目前代表人数已超过4人的代表机构,原则上只允许注销代表,不再允许新增代表。 各地工商部门对新成立代表机构的,在取得《登记证》之日起3个月内,应当对其驻在地址等登记事项进行现成核查。对代表机构提交虚假文件的,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对代表机构以各种形式收取费用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按无照经营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