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的基本法律特征:
1、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这是外资企业区别于外国企业的基本特征。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心即其营业中心和管理中心主要在中国境内;中国对其具有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而外国企业则是依照外国法律在外国登记设立的,其住所在外国;只是经我国法律的许可在我国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并从事营业活动;外国企业具有外国国籍,中国对其只有属地管辖权,没有属人管辖权。
2、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归外国投资者所有,即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入,企业中没有中方的资本。即外资企业的资本必须由这些外国投资者所有,而不是由中国人所有。
3、外资企业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它是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或者外商在中国投资新设立的企业,但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属于外国企业的附属机构,广义上讲,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和常驻代表机构。分公司虽然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但不属于独立核算,不能单独承担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其所属的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负清偿债务,因而不具有法人资格;
常驻代表机构是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派驻到我国,主要从事一定范围的联络、咨询服务以及代理工作的常设机构,它不属于企业,不能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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