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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6月22日电 (记者卫敏丽、陈菲)为了贯彻落实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努力满足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日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意见》提出,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国基本建立起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的医疗救助制度。
《意见》强调,各地要逐步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的起付线,合理设置封顶线,进一步提高救助对象经相关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补偿后需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救助比例。
《意见》规定,基金结余较多的地区,应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基金结余率,到2011年,各地累计结余的资金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
《意见》还提出,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卫生等部门,鼓励和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的办法。
据了解,目前,不少地方对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的补助采取事后支付的办法,救助对象患病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需要个人垫付,然后凭相关证件或材料到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医疗救助,部分救助对象因不了解办理手续或无力支付个人垫付费用而放弃治疗,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救助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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