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沿用英国的公证制度,公证人可由律师担任。通常只能见证当事人宣誓或签名,在可能的情况下辨别文件的真伪,一般不对文件内容的真实合法性负责。而内地的公证制度基本沿用大陆法系公证制度,公证事务由公证处承担,公证员独立办证,业务包括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在内地,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员是国家公务员,公证员受《公证程序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的约束。法律规定公证员享有审查的权利,当公证员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点的,有权向有关单位、证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到现场作实地调查、勘验,甚至从有关单位摘抄档案或其它书面证据材料作为参考,公证文书多数以“证明”的形式出具。 本文由深蓝商业服务有限公司赞助推出: http://www.dbasia.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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