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中外合资,未上市)”
“(中外合资,上市)”
“(外商合资,未上市)”
“(外商合资,上市)”
“(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未上市)”
“(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上市)”
“(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未上市)”
“(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台港澳合资,未上市)”
“(台港澳合资,上市)”
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国家利用外资产业政策及其相关规定,在公司类型后加注有关分类标识(如 “(外资比例低于25%)”、“(A股并购)”、“(A股并购25%或以上)”等)。
对于2006年1月1日以前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在其变更登记时依上述规定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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