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性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和费用。
外商投资性公司提供提供各项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性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服务,其服务收入收费不是采用分项签订合同,明确收费标准,而是采取按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确定该项服务总收费额,以比例分摊的方法确定每一子公司应付数额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应准确、合理地归集核算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2、应按以下公司计算该项服务总收费额:
服务总收费额 = 实际费用/(1-营业税税率-核定利润率)
如是属于向境内子公司提供服务的,按5%核定;属于向境外子公司提供服务的,可不受此限制。
3、分摊比例可以按接受服务的子公司间总投资额、注册资本、销售收入、资产等参数项确定。参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属于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外商投资性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4、应将提供服务项目的名称、收费标准及具体数额等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子公司。子公司据此支付费用,并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5、外商投资性公司向其子公司投资所发生的投资决策、投资利息、投资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用等投资费用和投资损失,不得作为营业费用和损失在计算外商投资性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不得向其子公司分摊。
外商投资性公司代表其子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与其子公司共同接受其他企业的服务,由外商投资性公司代其子公司支付的各项服务费用(简称代付费用),向其子公司收回时,不作为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收入计算营业税;另,外商投资性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所投资的子公司收取或分摊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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