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注册资本不应低于200万美元,注册资本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到位20%以上,余额在2年内全部到位。
第四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名可表述为“股权投资管理”,经营范围为“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业务”。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变更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第五条 设立或者变更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浦东新区现行行政审批程序办理。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依法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对当年在浦东新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参照《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实施方法》(沪浦发改经调〔2008〕784号)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七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浦东新区设立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参照本试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10年6月30日止。
关于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意见
根据《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08〕3号)精神,为发挥浦东综合配套改革先行先试的示范作用,进一步完善浦东金融产业链,加快金融核心功能区建设,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浦东新区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给予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享受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政策。对新引进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金融机构扶持政策;对在浦东新区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其高层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给予金融人才扶持政策。
二、为股权投资企业提供产业政策扶持。鼓励在浦东新区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浦东新区的国有企业、高科技企业和中小企业,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三、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提供良好的政府服务。努力优化发展环境,支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浦东新区长期发展;按照“功能优先、能级优先”的原则,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陆家嘴功能区和张江功能区提供优质办公空间;大力强化服务意识,协助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解决工商登记、税务征管、机构选址、楼宇建设、场所装修、燃气供应等问题。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