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二)连续两年申报亏损的批发、零售、餐饮、服务业(包括房地产中介服务纳税人)等纳税人。
(三)注册资本小于10万元的批发、零售、餐饮、服务业(包括房地产中介服务纳税人)等纳税人。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内容如下: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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