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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税务 |
纳税人取得如下两笔收入,第一笔是深圳市财政局拨付的符合拨深科信[2008]338号文规定的"市科技研发资金企业研发投入"资金,第二笔是深圳市政府拨付的符合深贸工企字[2008]38号文规定的"2008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改制上市项目资助"款项,请问:这两笔收入是否都要并入企业所得缴纳所得税? |
发布时间:2009-02-11
作者:深蓝国际
来源:深蓝外商投资中国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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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如果仅根据123描述就对企业相应的收入是否需要征税进行判断不够严谨。若企业确实无法根据条例内容判断,请准备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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