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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作者:深蓝顾问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进入正式实施阶段,7月也有望出现首宗结算。7月2日,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共同制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正式对外公布。 

    今年4月8日,国务院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东莞4城市先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境外地域范围暂定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根据《办法》,人民币跨境清算可自由选择两条路径,一是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二是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经人民银行和香港、澳门金融管理局认可,已加入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并办理港澳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为港澳人民币清算行。目前,香港地区的人民币清算行是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澳门地区人民币清算行是中国银行(澳门)有限公司。 

    另外,境内具有国际结算能力、为试点企业开户或为境外商业银行开立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内商业银行可以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试点初期,由于准备情况存在差异,会出现部分银行不能马上开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情况。”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记者了解到,以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为代表的商业银行都已经做好全面开展业务的准备,包括完成相关人员培训、网络设计、签署清算协议等。 

    《办法》同时规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试点企业在办理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报关和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提供外汇核销单。具体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另外,《办法》规定,境内结算银行可以在境外企业人民币资金短缺时按照有关规定逐步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服务。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开展初期,无论是从境外人民币流通规模还是跨境业务结算量都将有限,短期影响也将会十分有限,应当说初期其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不过随着该业务被不断推广和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面临的风险也将增多,因此有必要对以后可能出现的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挑战做好充分准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指出。他说,监管部门一定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清算渠道和统计监测体系,并监测控制非法资金流动。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也表示,试点期间,人民银行将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中国银监会、外汇局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管理机制,加大事后检查力度,形成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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