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颁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目录》是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新形势下修订的,是今后一段时期引导外商投资方向的重要政策措施。对搞好宏观调控,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将发挥积极作用。
(一)新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特点
1.《目录》修订涉及的五方面内容
坚持扩大对外开放,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制造业领域,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我国高新技术、装备制造、新材料制造等产业。服务业领域,《目录》在全面落实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同时,积极稳妥扩大开放,增加'承接服务外包'、'现代物流'等鼓励类内容,并减少原限制类和禁止类条目。同时,对一些国内已经掌握成熟技术、具备较强生产能力的传统制造业不再鼓励外商投资。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鼓励外商投资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可再生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鼓励外商投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新增了相关鼓励类条目。对我国稀缺或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如钨、锡、钼、萤石等,不再鼓励外商投资。一些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不再允许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限制或禁止高物耗、高能耗、高污染外资项目准入。
调整单纯鼓励出口的导向政策。针对我国贸易顺差过大、外汇储备快速增加、资金流动过多等新形势,不再继续实施单纯鼓励出口的导向政策。
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目录》在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不再列入仅'限于中西部地区'的条目。凡属于需鼓励外商投资的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由《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指导目录》统筹考虑列入。
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对部分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战略性和敏感性行业,持谨慎开放的态度,适当调整相关条目,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
2.新版《目录》的调整和变化
调整后的条目变多,趋向于高新技术产业。新《目录》总条目有478条,其中:鼓励类351条,限制类87条,禁止类40条,分别比旧《目录》增加了94条、9条和5条。虽然新《目录》条目增多,但并不是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扩增,而是有减有增,取消了'两高一资'影响生态环保的产业项目,重点对现代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高端制造环节和基础设施等产业列入了新条目。同时,新《目录》还将《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中的大部分产品纳入新《目录》中的鼓励类。
鼓励类目录调整较大,重点删除了矿产资源类条目。根据国家的政策导向,我国稀缺或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不再鼓励外商投资。一些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产资源不再允许外商投资勘查开采。因此,对旧《目录》中鼓励类的低品位、难选冶金矿开采、选矿;铜、铅、锌矿勘探、开采;铝矿勘探、开采;以及硫、磷、钾等化学矿开采、选矿,都被予以删除,并且限制或禁止高物耗、高能耗、高污染外资产业项目的列入。另外,还将旧《目录》中鼓励类的第十三类,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也被排除在新《目录》以外,从这体现出了国家调整单纯鼓励出口的政策导向,这也是保护战略资源的需要。在调整鼓励类条目中,对一些国内已经掌握成熟技术、具备较强生产能力的传统制造业也不再鼓励外商投资。
对禁止类目录进行了增补,部分限制类项目转为禁止类。新《目录》在继续执行禁止外商投资稀土勘查、开采、选矿和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的同时,将旧《目录》中钨、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等项目也增入到了禁止目录,充分反映出国家对资源性产业安全的重视。
对限制类目录多处调整,重点还是矿产资源。新《目录》中的限制类在保留特殊和稀缺煤种、贵金属(金、银、铂族)、金刚石等贵重非金属矿、硼镁石及硼镁铁矿、天青石等资源的勘查与开采的同时,还把重晶石勘查、开采(限于合资、合作);磷矿开采、选矿;大洋锰结核、海砂的开采(中方控股)列入限制类目录,体现的是对自身资源的保护。
(二)新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项目税收优惠的影响
不属于新《目录》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将不享受以下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进口设备不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这是国家采用税收政策对外商投资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新批外商投资项目如不属于新《目录》鼓励类的项目,不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购买国产设备不在享受退还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新批外商投资项目如不属于新《目录》鼓励类的项目,不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购买国产设备不再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只有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投资项目,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虽然在2008年两税合并以后,还未明确外商投资企业是否继续享受这项优惠政策,但新批外商投资项目如不属于新《目录》鼓励类的项目,不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三)新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浙江利用外资的影响
新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在我国WTO过渡期结束,对外开放进入新阶段推出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重要产业政策。浙江省针对近年来不断加大的能源资源压力、生态环境压力和劳动力成本等要素成本的提高,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指导下,已经对利用外资结构、方式和空间布局等方面进行了战略性调整。因此,新的《目录》对浙江省利用外资规模影响不大。在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方面,将有助于浙江进一步创新利用外资形式,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加快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自主创新、产业升级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新《目录》不鼓励外商投资产品全部出口类项目。我国不再实施单纯鼓励出口的产业导向政策,新《目录》鼓励类中取消了产品全部直接出口条目,对全部出口企业影响较大。近几年,浙江产品直接出口的外资项目投资额约占全部鼓励类项目的12%。今后这类外资项目将不能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及国产设备退税等优惠政策。
--新《目录》鼓励外商投资先进技术制造业,发展循环经济。(1)纺织业。新《目录》在该领域鼓励类除保留'产业用特种纺织品生产、高档织物面料的织染及后整理加工'外,增加了'符合生态资源综合利用与环保要求的特种天然纤维产品加工、采用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的服装生产以及高档地毯、刺绣、抽纱产品生产'。浙江省是纺织强省,近年来,'高档织物面料的织染及后整理加工'的外资企业其投资额约占全部鼓励类外资企业投资总额的14.8%,通过该条目进口的设备数量居首位。新《目录》实施后,将有利于纺织服装业引进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做精做强纺织服装产业,提高国际竞争力。
(2)化学纤维制造业。浙江是化纤大省,产能和产量都居全国第一,也是外商投资的热点,该行业外资总额约占鼓励类外资项目投资总额的7.2%。新《目录》保留了差别化化学纤维及芳纶、碳纤维、高强高模聚乙烯等高新技术化纤生产,增加了利用可再生资源、生物质工程技术生产等条目,取消了产能已过剩的氨纶生产,将有利于该行业调整结构,提高国际竞争力。
(3)造纸及纸制品业。新《目录》鼓励类条目要求将高档纸及纸板生产与林纸一体化同步建设,这对产量居全国第二的浙江来说,影响较大,目前在浙江约占鼓励类外资项目投资总额6.2%的外商投资纸板项目,绝大多数都是利用废纸加工而成。
(4)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浙江是汽车零部件大省,每年产值超过1000亿元,外资在该领域投资总额约占鼓励类外资项目投资总额的3.4%。新《目录》进一步细化了鼓励类具体的零部件种类,取消了一批技术已经成熟的产品,操作性更强。
(5)塑料制品及包装业。浙江是包装业大省,也是外商投资的重点行业之一。新《目录》保留了农膜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生产和废旧塑料的再利用,取消了保鲜膜生产,增加了塑料软包装新技术、产品开发与生产和金属包装制品制造,这对促进浙江包装行业的发展,无疑将带来福音。
目前在我省制造业中的其他外商投资较集中的行业,如无机非金属材料及制品生产、建筑五金件、通用机械等,新《目录》对条目、产品等要求更明确、具体,这将有利于利用外资质量的提高。
--新《目录》鼓励外商投资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1)农、林、牧、渔业。新《目录》在保留原有鼓励类现代农业发展条目的同时,更加鼓励外商投资生态型种养殖、转基因等农业新技术开发利用,新增了木本食用油料、调料和工业原料的种植及开发、生产等,以利用外资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这对浙江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无疑是利好消息。
(2)房地产。与2004年的《目录》相比,新《目录》中对外商投资房地产有一些变化:一是外商投资'普通住宅的开发建设'从鼓励目录中取消;二是限制目录中新增了外商投资'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一项;三是虽然'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不再归于限制目录,但对'土地成片开发(限于合资、合作)'和'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经营'的限制不变。对于外商投资房地产的这些限制,国家是出于人民币升值、土地管理和环境资源的压力上考虑的,不只针对外商投资项目,而是针对整个房地产领域。这对浙江省利用外资来说,不会产生大的影响。
(3)现代服务业。《新目录》增加'承接服务外包'、'现代物流'、'体育场馆经营、健身、竞赛表演及体育培训和中介服务'等鼓励类内容,并减少原限制类和禁止类条目,这将有利于浙江加快利用外资发展现代服务业。浙江省在金融服务等领域利用外资有很大的发展潜力,但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冲击和发达国家经济优势的压力,对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问题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