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沙井民主村一五金塑胶公司会计叶小姐到宝安区国家税务局沙井税务分局办理“零申报”业务。申报窗口受理人员告诉叶小姐,由于迟申报,应该接受90元罚款。该纳税人表示不理解,认为公司没有应税收入和应缴税金,只不过迟申报几天,税务机关不应进行税务处罚。
税务人员解释说,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零申报”。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相当一部分纳税人中存在有收入才申报,无收入不需申报的错误思想。据沙井税务分局统计,该分局4月份“零申报”企业共有3022户,逾期申报企业多达103户,罚款达9000余元。
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因而在纳税期限内,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和所得,均应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如实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因此,市国税局提醒纳税人注意,无论当期有否取得收入,都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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