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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清算不再适用普通清算和特被清算。 国务院于2008年1月15日废止了《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已经被《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导意见》(商法字200831号)所替代。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废止前,特别清算已经开始的,特别清算程序可继续进行,清算委员会依法作出的清算报告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