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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的注意事项
 作者:深蓝顾问

一、高新技术涉及八大领域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颁布的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包括八大领域,主要为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等六大类技术领域和高技术服务业、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两大类行业领域。将高技术服务业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领域,是一大突破,说明了国家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决心。

  新的《认定办法》取消了地域界线,不分(开发)区内区外,统一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实现了由区域政策向产业政策的转移。按照新规定,园区外符合条件的企业也可以通过'高新'认定,享受15%的低税率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对什么是高新技术企业做了明确具体的定义,并将企业自主创新,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研发活动、自主知识产权尤其是核心专利技术作为评审认定的核心指标。

  二、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需同时满足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等六个条件

  《办法》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进行了细化,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的具体条件。《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三、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程序

  《办法》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具体程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包括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合规性审查和认定、公示与备案4个步骤。

  欲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先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报送认定申请书、知识产权证书、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等证明企业符合认定条件的材料。认定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公示和公告后,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四、高新技术企业资格3年有效,通过复审可延长3年

  《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企业想继续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须重新认定。在资格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15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按以前办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只要通过复审,资格就一直有效。

  五、有偷、骗税行为,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将被取消资格,5年内不得认定

  《办法》规定,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有偷、骗税等行为的;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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