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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
出口免税、退税率为零的账务处理 |
作者:深蓝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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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出口货物税收政策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①出口免税并退税;②出口免税不退税;③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出口免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环节不征增值税、消费税,这是把货物在出口环节与出口前的销售环节都同样视为一个征税环节。出口不退税是指对这些货物出口不退还出口前其所负担的税款,出口退税率为零适用这一政策。 出口免税主要适用于生产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来料加工货物、间接出口货物和一些特定的商品如油画等。在财务核算上要注意区分一般贸易出口免税、来料加工贸易免税和间接出口免税三种不同的情况。具体操作是,首先将出口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不计算应收的退税款。其次,因为是出口免税,应将该出口商品耗用国内采购材料的进项税额进行进项转出,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如果该企业是生产企业,除了有出口免税收入之外,还有出口退税收入、内销收入等,需按一定的比例将出口免税耗用的国内采购材料的进项税额计算并转出。 「例如」甲公司为一家生产性企业,2008年10月出口A商品,取得出口收入10万美元,没有内销收入,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为5万元。假设A商品为免税商品,汇率比例是:100美元=680元人民币,甲公司该月无留抵税额。 会计处理如下: 1.计算出口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 6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 680000 2.将进项税额转入主营业务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0000 如果该企业除了有出口免税收入之外,还有出口退税收入、内销收入等,需按一定的比例将出口免税耗用的国内采购材料的进项税额计算并转出。 而出口退税率为零主要适用于一些国家限制出口的商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具体操作是: 首先,将出口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不计算应收的退税款。 其次,再根据下列公式计算销项税金: 1.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2.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都属于进项抵扣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注意将上面出口货物离岸价格,换算成不含税的收入。 再其次,该货物的进项税额不需作转出,可以直接进行抵扣。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如果生产企业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以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果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例」甲公司为一生产性企业,2008年10月出口A商品,取得出口收入10万美元,没有内销收入,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为5万元,假设A商品为退税率为零的商品,汇率比例为:100美元=680元人民币,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该月无留抵税额。 会计处理如下: 1.计算出口收入 借:应收账款 6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680000 2.计算销项税额先换算成不含税的收入=680000÷(1+17%)=581196.58(万元) 计算销项税额=581196.58×17%=98803.42(万元) 借: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或视同内销的出口收入)98803.42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8803.42 注:如果一开始就知道是出口退税率为零,也可将上面两个步骤合并处理。 3.将销项税额与可抵扣进项税额相减计算该月应纳的增值税 综上所述,出口免税与出口退税率为零虽然相当类似,但实际上其中适用了不同的税收政策,会计核算处理上也是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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