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一般是根据进销差价按照13%或者17%的税率缴税;而营业税应税劳务中的“服务业—代理”税目的税率仅为5%.如果物流企业能够使自己从物资供应商的角色转变为销售代理商就可以实现节约税收的目的。
[案例]甲厂是一家生产水泥的厂家,其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为520元/吨(不含增值税),乙公司为一家物流公司,由于该公司每年可以为甲厂销售30万吨产品,所以享受500元/吨的优惠价格。现在有一家丙房产集团需要购买5000吨甲厂的水泥。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物流企业从上游企业采购货物再销售给下游企业属于转销,应就转销中的差价征收增值税,税率为17%或者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规定,代理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只征收营业税,但是代理行为须满足下列条件:(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因此如果物流企业能够实现将转卖过程中的差价由交增值税变为交营业税则可以实现较大的税收利益。
方案一:丙集团直接从市场购买,则需资金5000×520=260(万元),甲厂需交纳增值税为260×17%=44.2(万元),该增值税实际上由丙集团承担,所以丙集团应支付304.2万元。
方案二:通过乙物流公司转购。乙公司以500元/吨从甲厂进货,以510元/吨的价格卖给丙集团。丙集团应支付购买价格为510×5000=255(万元),支付增值税为255×17%=43.35(万元),共计298.35万元。乙物流公司从中赚取差价为10×5000=5(万元),需交纳增值税为5×17%=0.85(万元),乙物流的纯利润为5-0.85=4.15(万元)(忽略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方案三:乙物流进行代理销售业务。丙集团按照510元/吨的价格直接到甲厂购买,乙物流收取甲厂5万元代理费,则丙集团仍然只需支付298.35万元,而乙物流所得的5万元可以作为代理收入,只需按照5%缴纳营业税0.25万元,乙物流的纯利润为5-0.25=4.75(万元)(忽略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对比以上三种方案,对于乙物流而言,第三种方案的收益大于第二种方案。对于丙集团而言,第二种方案和第三种方案成本相同,均小于第一种方案。因此综合来看,第三种方案对于双方都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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