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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 |
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全额扣除筹划 |
作者:深蓝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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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同时也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按照此意,“年度利润总额”中应当包涵了企业当年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这样,公益性捐赠支出自然就会直接影响“年度利润总额”,而使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出现了“不确定性”,可能造成企业当年的公益性捐赠可在税前全额扣除或者全额不能扣除。也正因如此,企业从事公益性捐赠活动,有必要进行“税前”筹划。 下面举个例子进行说明:如某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为100万元(指当年实现利润120万元,列支公益性捐赠支出20万元),也即当年该公益性捐赠允许税前扣除限额为12万元(100×12%),则应调增计税所得额为8万元(20–12),应相对多缴纳企业所得税2万元(假设该企业适用税率25%,8×25%=2万元);若当年实现利润仍为120万元,公益性捐赠额增加至80万元(其它项目不变,下同),当年税前扣除限额就为:(120–80)×12%=4.8万元,应调增计税所得额为75.2万元(80–4.8),则相对应多缴纳企业所得税18.8万元(75.2×25%=18.8万元);若当年捐赠额再增加之120万元(也即当年利润全部用于捐赠),则税前扣除限额为“0”,则意味着这120万元捐赠就要全部进行纳税调增,相对应多缴纳企业所得税30万元(120×25%)。显然,出现了企业多捐赠税前扣除限额越小,直至为“0”的情况。那么,企业当年实现盈利情况下,公益性捐赠列支多少,才能获得最大化的税前扣除限额? 要回答这个问题,还需从计算公式中分析。捐赠额税前扣除限额=“年度利润总额”×12%,“年度利润总额”分解为捐赠前利润总额和捐赠总额,而捐赠额税前扣除限额=捐赠总额-税后列支捐赠额,则(捐赠总额-税后列支捐赠额)=(捐赠前利润总额-捐赠总额)×12%.通过转换,税后列支捐赠额=捐赠总额(1+12%)-捐赠前利润总额×12%.显然,仅从税收筹划角度考虑,当税后列支捐赠额=0时,为可全额扣除捐赠额度(即均可税前列支)。则捐赠总额(1+12%)-捐赠前利润总额12%=0,即:可全额扣除捐赠额度=捐赠前利润总额×12%÷(1+12%)。如前面例子,当年实现利润120万元(不含公益性捐赠额),可全额扣除捐赠额度=120×12%÷(1+12%)=12.86万元,也即该额度均可在税前列支。 一、预计利润筹划实例:某企业通过决策和计划安排,预计2009年实现利润500万元(未考虑公益性捐赠)。企业决策层决定向某灾区提供公益性捐赠,为了及时掌握全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相关预测数据,要求财务人员报送企业当年在预计实现500万元利润情况下,捐赠多少额度时均可在税前扣除?通过计算,全额税前扣除的捐赠额为53.57万元。即:可全额扣除捐赠额度=500×12%÷(1+12%)=53.57万元。 二、实现利润筹划实例:某企业财务人员经过年终结算,当年实现会计利润总额为150万元(无捐赠),企业决策层研究决定,从150万元利润中划出一部分资金,通过红十字会向某灾区捐赠。问捐赠多少额度时均可在税前扣除?通过计算,可全额税前扣除的捐赠额为16.07万元。即:可全额扣除捐赠额度=150×12%÷(1+12%)=16.0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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