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广州市白云区,根据中央、省、市的有关规定,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在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如下所得税优惠: 1、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属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在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型企业,在减免税期满后,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外商直接投资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或投资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以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投资企业的国外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成本;或者作为资本在本区内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由投资者申请,经市税务局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的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 外商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型企业或先进技术型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以依照国务院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的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款。 5、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有企业申请,经市税务局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企业所得税。 6、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由企业申请,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7、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局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8、设在云埔(白云)工业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自1998年1月1日起,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港澳台商在我区办实业(包括三资企业及对外加工装配企业)实际投资在150万美元以上的,或在我区九佛镇办实业实际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在有效合同期内,可准予每商户办理一辆私人小汽车港澳入出境行驶牌证。
四、在我区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 1、凡年创汇达100万港元(在九佛镇的企业年年创汇达50万港元)的企业,可申请办理穗港澳货物直通车一辆。 2、凡是涉证的加工装配产品(国家有规定除外),凭区外经贸局的批准书可免领产品出口许可证。 3、来料加工装配产品需要内销的,由企业向海关和外经贸部门申请,经批准和完税后,可以在国内市场销售。 4、对外加工装配企业经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报请税务部门批准,可从被认定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5、来料加工产品出口后,可凭合同、加工登记手册、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工缴费的增值税。 6、凡年工缴费达25万美元以上或年出口值200万美元以上对外加工装配企业,经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审核确认后,可审办三月两次往返港、澳通行证1至2个。 7、年出口值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对外加工装配企业引进的高中级人才,只要具有本科学历以上文化程度,并在企业服务满3年以上的,可凭有效证明向人事部门申请办理调入广州市户口手续。 8、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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