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30%减按15%征收,3%地方所得税免征。
2.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对认定为产品出口的企业,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认定为先进技术型的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延长3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经认定的出口型企业,减半缴纳其工业用地“土地使用费”;经认定的先进技术型企业,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5年。
4.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深圳经济特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特区内生产并销售的产品,免征工业环节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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