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2009]53号)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促进投资机制,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重大及关键投资项目落户我市,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我市内外源型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推进引进内资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项目”,包括“外资项目”和“内资项目”。其中,“外资项目”是指外国客商和港、澳、台商前来我市投资的项目;“内资项目”是指东莞以外的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投资主体在我市境内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 重大及关键投资项目的认定
(一)重大及关键外资项目的认定:
1、新引进属于《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允许类生产性项目,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首期投资不少于1500万美元。
2、新引进属于《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鼓励类生产性项目,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首期投资不少于500万美元。
3、新引进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
4、新引进以独立法人形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产业支援性服务业。包括:研发中心或研发机构,投资性公司(含地区总部),服务外包企业。
(二)重大及关键内资项目的认定:
1、新引进属于《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允许类生产性项目,且实际投资金额[由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土地购置及相关税费支出、厂房及办公楼建设支出、设备购置支出、配套设施投资支出等),技术投资和其他有效投资(主要指生产经营性租赁支出)构成,其中技术投资额占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20%,下同] 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首期投资不少于7500万元人民币。
2、新引进属于《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鼓励类生产性项目,且实际投资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首期投资不少于2500万元人民币。
3、新引进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大型国有企业、军工企业以及大型知名民营企业投资项目。
4、新引进以独立法人形式设立的内资投资产业支援性服务业。包括:研发中心或研发机构,投资性公司,营销中心,大型物流项目。
第四条 奖励对象
(一)项目引荐人: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市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协助我市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将具有投资意向的投资人或企业引荐到我市实现项目落户,且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认定范围,履行了中介人职责的国内外个人或组织;引荐人为2人或2人以上的视为引荐团队。引荐人的身份必须得到项目投资方和所在镇街、园区负责招商引资工作的职能部门确认资格。
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村委会工作人员、落户我市的投资项目投资方及其决策者,以及经审批部门审查,认为不符合奖励情况的其他机构和人员,不属于本办法奖励对象。
(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投资项目。
第五条 市外经贸局负责组织对引进的重大及关键外资项目进行评审和认定,市经贸局负责组织对引进的重大及关键内资项目进行评审和认定。经评审和认定的投资项目,由市财政局复核后对项目引荐人和落户投资项目给予奖励。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外资项目引荐人的奖励标准
1、引荐属于《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允许类生产性项目,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按每100万美元注册资本奖励2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引荐项目最高奖励金为500万元人民币。
2、引荐属于《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鼓励类生产性项目,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按每100万美元注册资本奖励3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引荐项目最高奖励金为500万元人民币。
3、引荐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不设最低注册资本作为奖励的条件),按每100万美元注册资本奖励4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引荐项目最高奖励金为500万元人民币。
4、引荐以独立法人形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产业支援性服务业(不设最低注册资本作为奖励的条件),按每100万美元注册资本奖励4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引荐项目最高奖励金为500万元人民币。
研发中心或研发机构、投资性公司(含地区总部)的界定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服务外包企业指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中长期合同,向客户提供外包业务的服务外包提供商,而且取得CMM(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等国际资质认证。
(二)外资项目的奖励标准
认定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外资项目落户我市后,按每100万美元注册资本奖励5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项目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三)内资项目引荐人的奖励标准
1、引荐属于《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的允许类生产性项目,按单个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每完成500万元人民币奖励2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引荐项目最高奖励金为500万元人民币。
2、引荐属于《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鼓励类生产性项目,按单个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每完成500万元人民币奖励3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引荐项目最高奖励金为500万元人民币。
3、引荐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大型中央国有企业、军工企业,大型知名民营企业投资项目,按单个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每完成500万元人民币奖励4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引荐项目最高奖励金为500万元人民币。
4、引荐以独立法人形式设立的内资投资产业支援性服务业,按单个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每完成500万元人民币奖励4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引荐项目最高奖励金为500万元人民币。
研发中心或研发机构、投资性公司的界定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营销中心需经市经济贸易局核定认可,能促进我市产业发展,且实际投资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公共交易服务平台,或大型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的销售、采购总部。大型物流项目需属《东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的鼓励类物流项目,且实际投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首期投资不少于1500万元人民币。
(四)内资项目的奖励标准
认定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内资项目落户我市后,按单个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每完成500万元人民币奖励5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奖励对象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标准的,按最高标准进行奖励,市财政不重复进行奖励。凡超出项目合同规定最后投资期限后进入我市的内资项目,不再给予奖励。
第七条 重大及关键投资项目及其引荐人的认定程序
(一)成功引荐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落户我市后,根据项目投资者的性质,引荐人及其引荐的投资项目联合向市外经贸局或市经贸局提出认定为“重大及关键外资项目”或“重大及关键内资项目”的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项目落户所在地镇街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出具的项目招商认定书和项目引荐人确认证明;
2、引荐人应提交项目引荐过程报告书,并由项目投资方加具意见;
3、所引荐项目在我市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4、引荐人为个人的,需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引荐人为团队的,需提交该项目引荐团队全部引荐人共同签名的委托书,以及团队全部引荐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引荐人为法人单位的,需提交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7、申请重大及关键外资项目认定的,需同时提交项目批文、批准证书和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8、申请重大及关键内资项目认定的,需到市经贸局索取或登陆“东莞内资经济网”、“东莞经贸网”下载并填写《东莞市引进内资项目引资人奖励申请表》,并提交项目的协议、合同、可行性报告,以及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金额的相关有效证明。
(二)市外经贸局或市经贸局受理申请后,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评审认定,并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经认定为第三条规定的项目,由市外经贸局或市经贸局拟定奖励名单和额度,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外经贸局或市经贸局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市外经贸局或市经贸局提出。市外经贸局或市经贸局应尽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外经贸局或市经贸局向项目及引荐人下达认定书;经认定不属于第三条规定的项目,由市外经贸局或市经贸局书面通知提出认定申请的投资项目和引荐人。
第八条 奖励金的兑付程序
(一)外资项目的引荐人奖励金兑付程序:
1、所引荐的项目经认定后,在引荐项目按项目章程规定的首期注册资本金到位及项目动工后,项目引荐人可先申请兑付首期奖励金,首期奖励金为首期到位注册资本金应获奖励金总额的50%;待该项目全部注册资本金到位后,再申请兑付剩余部分的奖励金。引荐人申请兑付奖励金时需向市外经贸局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引荐重大及关键外资项目奖励金申请书;
(2)所引荐项目为重大及关键外资项目的认定书;
(3)项目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2、市外经贸收到申请材料,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交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据实兑付奖励金给项目引荐人。如项目引荐人为个人,奖励金拨付给被引荐的项目,再由项目兑付给引荐人。
(二)外资项目的项目奖励金兑付程序:
1、经认定落户我市的重大及关键外资项目,按项目章程规定的首期注册资本金到位及项目动工后,项目可先申请兑付首期奖励金,首期奖励金为首期到位注册资本金应获奖励金总额的50%;待该项目全部注册资本金到位后,再申请兑付剩余部分的奖励金。项目申请兑付奖励金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申领引荐重大外资项目及关键外资项目奖励金申请书;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批文、批准证书和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2、市外经贸局收到申请材料,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交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据实兑付奖励金给项目。
(三)内资项目的引荐人及项目的奖励金兑付程序:
所引荐的项目经认定,并且项目实际投资完成额达到协议投资额的50%或以上的,兑付50%奖励金;待项目投资全部完成后,再兑付剩余部分的奖励金。
项目奖励金,以及项目引荐人为法人单位的引荐人奖励金,由市财政局在项目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直接拨付给单位;项目引荐人为个人的引荐人奖励金,由市财政局在项目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市经贸局内资经济促进中心专款帐户,市经贸局内资经济促进中心在收到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再将奖励金转拨给引荐人。
第九条 外资项目如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期出资的,项目投资方要及时向市外经贸局作出说明,项目和项目引荐人要在一个月内向市财政局退还多领取的奖励金。
第十条 引荐人和投资项目获得奖励金后应依法缴纳所得税;引荐团队所获奖励金的分配由其自行商议。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述及的奖励事项,按一事一议原则另行处理。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捏造事实冒领重大及关键投资项目奖励金的单位或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评审认定和奖励资金管理监督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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