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蓝香港
|
深蓝深圳
|
深蓝北京
|
深蓝网络
|
注册香港公司
|
注册英国公司
|
注册BVI公司
|
公证加签
外商投资代表处
外商投资公司
外商投资深圳
外商投资上海
外商投资北京
外商投资广州
中文
|
ENGLISH
政策法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_鼓励...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_限制...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_禁止...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
信息产业部关于落实《内地与...
《2009年加工贸易禁止类...
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
《商业街管理技术规范》等1...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注册中国公司 外商机构中国代办处注册 <<
政策法规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四)》
来源:商务部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四)》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
-------------------------------------------------------------------------------------------------------------------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四)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商会、协会、学会: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现就《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 对于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经营。
二、 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商业领域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执行。
四、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代表处
外商投资公司
外商投资深圳
外商投资上海
外商投资北京
外商投资广州
上海深蓝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世界贸易大厦24楼2401~2402
服务电话:+86 021-6226 0383 +86 021-6226 0319
1270032711
1253187189
1144679300
CONSULTANT
CONSULTANT
深圳
深蓝
罗湖区人民南路2008号嘉里中心720室
服务电话:+86 755-2502 9382 +86 755-2502 9383
616487909
316046710
452367089
865143269
736833671
CONSULTANT
CONSULTANT
CONSULTANT
香港
深蓝
上环永乐街148号南和行大厦1905室
服务电话:00852-2568 9333
373123270
529328596
|
深蓝国际集团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2008-2009
粤ICP备10067227号
友情链接:
香港公司注册
|
注册香港公司
|
英国公司注册
|
BVI公司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