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税务条例中,对“居民”有哪些定义?
不管是在内地或香港的税务条例中,经常会看到“居民”一词。这“居民”一词也适用于注册在内地的公司或代表处?适用于注册成立在香港的公司吗? 按照内地法律规定:在内地负有纳税义务的人。是以其住所、居所、总机构所在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标准的。 香港税务条例对“居民”一词的定义是: 1)通常居于香港的个人; 2)在某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180天或在连续两个课税年度(其中一个是有关的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300天的个人; 3)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或在香港以外地区注册成立的公司而通常是在香港进行管理或控制的公司; 4)根据香港的法律组成的其它人,或在香港以外组成或通常是在香港进行管理或控制的其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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