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或分行领取商业登记证,业务名称
当登记业务时,可以登记一个业务名称。须在下列三项选择中,任择其一 : (a) 只登记一个中文名称; (b) 只登记一个英文名称;或 (c) 登记一个中文名称及一个英文名称 。 可以在一个中文名称中包含英文字母,但不能包含英文字。如果要在一个中文或英文名称中包含符号,则只可用下列符号 : (a) 中文名称 :!# $ % & * ‘ ( ) + - = : ; , . < > ? / の (b) 英文名称: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请注意,你不能用下列名称作为你的业务名称 : (a) 该名称可以使人联想到有关业务是以有限责任形式成立为法团,但事实却并非如此; (b) 当有关业务是以有限责任形式成立为法团,该名称可以使人联想到有关业务是以另一个不同的 名称成立为法团,例如:以「ABC有限公司」为名的法团,不能以「XYZ有限公司」作为它的业务名称; 或 (c) 该名称可以使人联想到有关业务与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有关系,但该关系却并不存在或不曾存 在 。 就同一个业务,可以登记多过一个业务名称。但每一个额外的业务名称,都会当作为一间分行来登记。而额外的业务名称,亦须符合上述的规定。 如果经营多过一个业务,应该为每一个业务分开登记。每一个业务可以有各自的业务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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