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所需资料:
1、境外公司的注册证书(或注册证书等全套)公证:
境外公司,须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的文
件;属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提交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的档,并分别经中
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
章;;属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须提交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所驻地公证员协
会核验的证明文件;
2、境外公司开户银行出具的说明公司账户往来正常,无不良记录的资信证明原
件;
3、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4、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表和代表授权书(或委任书);
5、代表处代表人员(首席代表及(或)一般代表)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附
每位代表的照片4张)。由中国公民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应提交外事服务
单位出具的派遣函;
6、场地使用证明文件(房产证、租赁合同或房租发票)原件一式两份;
如是租赁合同,请留意租赁合同的有效性及相关规定.
7、 投资主体公司章
备注:1)外国广告企业、医药类企业、贸易企业、制造企业、货运代理企业、承包企业、咨询企业、投资企业、租赁企业、教育机构、铁路运输企业等不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应直接到註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
2)如提交的文件、证件为外文的,应附中文译件。
3)代表处首席代表是必须有的,一般代表可以设可以不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