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21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局控管企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填写《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 (二)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三)实际发生的技术性转让所得明细表(包括项目名称、技术性转让所得金额、转让时间等明细及合计资料); (四)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五)技术转让收入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六)向境内转让技术,需提供经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七)向境外转让技术,还需报送以下资料: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2.深圳市贸工局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二、符合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条件的企业在本文下发前已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指引》规定资料备案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到主管税务机关补报相关备案资料。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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