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前,应根据《通知》第四条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1.《支付国家鼓励安置人员工资加计扣除申请表》;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安置残疾人员残疾证书的复印件; 5.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6.纳税人当年度安置残疾人明细清单(包括姓名、年度支付工资额明细、合计数等)。 二、各区局应加强宣传,切实保证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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