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中国公司,注册中外合资公司,注册外商独资公司,注册内资公司
企业所得税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税优惠...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
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
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在经济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期投资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
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

外商投资注册中国公司 外商机构中国代办处注册 << 返回首页 联系深蓝集团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深藍顧問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持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后,在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二、根据享受的税收优惠不同,企业减免税备案时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一)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提供: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信息采集表》。
   (二)2008年后成立的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应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证明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时间的发票或其他收入凭证的复印件。
    三、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 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当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附件);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当年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在本通知下发前已进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备案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须通知其在汇算清缴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相应资料;还未进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备案的企业,可按照本通知要求在汇算清缴前同时报送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备案资料。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
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及其过渡性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照《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的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二、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同时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相关规定,在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之后,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后,享受对尚未到期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执行到期满的过渡政策。
    三、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16日期间成立,截止到2007年底仍未获利(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免税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四、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五、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附件);
    (三)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七、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DOC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上海深蓝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世界贸易大厦24楼2401~2402
服务电话:+86 021-6226 0383 +86 021-6226 0319
QQ在线咨询1270032711 QQ在线咨询1253187189 QQ在线咨询1144679300
msn:dbsh_sales0901@hotmail.comCONSULTANT msn:dbsh_manager@hotmail.comCONSULTANT
深圳深蓝
罗湖区人民南路2008号嘉里中心720室
服务电话:+86 755-2502 9382 +86 755-2502 9383
QQ在线咨询616487909QQ在线咨询316046710QQ在线咨询452367089QQ在线咨询865143269
QQ在线咨询736833671  
msn:wulihuayes@live.cnCONSULTANT msn:reacher2007@hotmail.comCONSULTANT msn:clarieyeung@hotmail.comCONSULTANT  
   
香港深蓝
上环永乐街148号南和行大厦1905室
服务电话:00852-2568 9333
QQ在线咨询373123270QQ在线咨询529328596 

| 深蓝国际集团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2008-2009 粤ICP备10067227号
友情链接:香港公司注册|注册香港公司|英国公司注册|BVI公司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