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摩亚的法制是建基于英联邦司法制度。独立后,不少新西兰政府在一九六二年前原有法例被萨摩亚采用,并成为萨摩亚宪法的一部分。法院制度采用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上诉法庭三级制度。萨摩亚的国会制度规定政府每五年便需举行一次选举。首相是由一个包括四十七名成员的立法议会选举产生,行政局成员由首相,国家首长及八名内阁议员组成。
金融中心 一九八七年制定的信托公司法奠定了日后服务离岸客户的信托公司的领牌及规管细则。其他法规包括一九八七年制定的国际公司法、国际信托基金法、离岸银行法、以及在一九八八年制定的国际保险法。 萨摩亚国际公司及信托基金是无需缴付任何当地税项,这包括印花税、资产增值税及应课税。此外,萨摩亚亦不搞外汇管制及奉行严密的私隐保护。
一九八七年制定的国际公司法 一九八七年制定的国际公司法是主要的企业法规,它订明有关萨摩亚国际公司的注册规则、现有公司迁入萨摩亚的手续、以及美式年期有限公司的注册细则等。法例容许相当程度的弹性及机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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