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企业、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 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需提交加盖公章的前置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设立满一个会计年度的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电子文本审计报告。营业期限届满进行清算的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交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解散清算决议;营业期限未满提前终止经营或因其他原因进行特别清算的,需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不再提交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二、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 1.《年检报告书》; 2.营业执照副本(无副本的提交正本); 3.加盖公章的隶属企业2007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隶属机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外国(地区)企业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外国银行分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需提交加盖公章的前置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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