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开具发票应符合以下要求:
1、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2、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3、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票面项目填写应完整;
5、不得涂改发票。如果填错,则应作废该份发票;
6、不得转借、转让和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7、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8、不得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9、不得开具票物不符发票;
10、不得开具作废发票;
11、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空白发票填开;
12、不得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
13、不得擅自扩大专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14、应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15、应按规定设置填写发票登记簿;
16、其他应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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